受賄與借貸如何界定是貪污賄賂刑事案件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行為人常常采取以借貸名義實施行賄受賄,作為對付檢察機關偵查的一種手段,這對案件的定性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以至于執法人員認識不一,導致許多案件因此不了了之。偵查機關甄別受賄和借貸一般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借貸理由”是否充分?
正常情況下的借貸是因借貸人急需購物或辦理某一事項缺少資金才發生的,而以借貸為名的受賄人一般并沒有需要借貸的事項,而且受賄人在接受他人錢物的時候,其家庭、個人往往還有著數倍于其所謂借貸金額的存款,或收受賄賂后存放起來數年不使用。如某檢察院辦理的朱某受賄一案:朱某是某縣一部門的領導,在單位發包工程過程中,非法收受包工頭賄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朱某為了防備紀委、檢察院的調查,故意向包工頭寫了一張“借條”,借款的理由是家里買房子用。朱某收受后,并沒有把這1萬元錢用于買房子,而是與其他受賄款一起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并將存折放在自己辦公室,連妻子也不知此事。過了幾年,因查處其他受賄案時朱某被“拔出蘿卜帶出泥”,朱某交待了其他受賄的事實,但對寫過“借條”的這1萬元辯解是正常的“借貸”,而不是受賄。后該院就是從朱某對這1萬元的“借款”理由充分性進行分析,最后認定朱某是受賄而不是借貸,提起公訴后,法院也予以認定。
二、借貸手續是否正常?
正常的借貸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借貸雙方平常關系較為密切,借貸時以表示信任雙方往往不寫借條,以口頭約定歸還日期,借貸后有還債的情節。二是借貸雙方平時交往較少或根本就沒有交往,而是通過熟人介紹而予以借貸。這種借貸行為均有較為嚴格的借貸手續,而且手續上往往會寫明借貸金額、歸還日期、借貸利率及擔保、抵押等條款,借款后有索債或借款人先歸還少量款額的情節,甚至還有還款計劃等。若出借方是單位,則單位財物賬上有明確的記載。而以借貸為名的賄賂犯罪,其實質是一種權錢交易,其特征是收錢辦事,“借條”只是掩蓋事實真相的偽證,“借”就是給,不存在“歸還”的情況,更不會發生索債和分期歸還部分借款的情形。
這種形式的受賄人有的為了怕“出事”時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借款”,或為證明自己主觀上是想“歸還”的,平時偶爾會開玩笑地對行賄人說“歸還”之事,但行賄人往往會回答“算了,算了”之類的話。如行賄與受賄人雙方事前串通過的,更會說得天衣無縫,造成難以認定是“借貸”還是“受賄”。
三、有無還款行為或還款計劃?
有還款行為的,結合還款數額大小,可以考察借款人的真實目的,一般而言,受賄中的借款是不存在還款行為的。
四、行為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用“借款”官員職務、地位的便利,完成“出借”方生活或業務上方便的空間。如果不存在利益上的“交易”,通常就不會發生金錢上的交付,這個方面多要結合受賄方的職權、地位因素考察。
五、單位“借款”的,還要看公司帳目上是否已經作平帳處理。
如果行賄方是用單位里的錢送的,那么,在賬面上一般不會掛應收款,而是表現為以某種“合理”的名義支付,或采用各種方式分批沖賬,以做平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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