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要:2003年10月19日至2004年4月21日期間,雷某伙同孫某、梅某、韓某實施了23次搶劫,四人騎兩輛摩托車,在漯河市郾城區、安徽省利辛縣進行隨機行兇。在行兇搶劫過程中多次持刀、持槍、持械搶劫,殺害兩名被害人,非法所得數額巨大,損壞被害人財務,情節惡劣。經過渦陽縣公安局偵察,雷某被認定為搶劫罪的主犯,并定為第二被告,2016年8月10日向渦陽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6年8月17日移動至安徽省豪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30日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后來又因為案情重大復雜,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至2016年12月15日。2017年4月18日,豪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雷某因犯搶劫罪被處以死刑,緩刑兩年執行,其余三人均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律師辯護:郭可坤律師接受了雷某家人委托后,認真查閱卷宗,研讀案情。本案共4名被告人,雷某排名第二被告,郭律師采用比較辯護的形式向法庭提交意見,法庭認為切入了重點,又加上其中一被害人諒解,退贓,及做其它努力,雷某被留了一條命,判為死緩。郭可坤律師為雷某作比較辯護,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最后做出了公正判決,雷某生還,不久雷某將會走出監獄的大門!郭可坤律師的辯護意見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在雷某等人涉及的23 起搶劫犯罪,雷某具有以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1)雷某不是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者。(2)雷某在多起搶劫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3)雷某犯罪動機單純,悔罪深刻,應予酌情從輕處罰。
2.在搶劫致被害人楊某死亡案件中,雷某具有以下從輕處罰的情節。(1)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孫某的實行過限行為造成的。(2)被告人及其親屬愿意從經濟上賠償被害人楊某的親屬,希望能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3.在搶劫致被害人薛某死亡案件中,雷某具有以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1)導致被害人薛某死亡的是被告人孫某的實行過限行為造成的。(2)被告人及其親屬愿意從經濟上賠償被害人楊某的親屬,希望能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4.公訴機關指控的第21 起犯罪應認定為未遂。
5.孫某之所以被判處死刑是因為其除了和梅某、韓某、雷某實施了公訴機關指控的搶劫犯罪之外,另還和他人實施了五起故意傷害犯罪,其被判處死刑彰顯了法律的公正
6.梅某之所以被判處死刑是因為其除了和孫某、韓某、雷某實施了公訴機關指控的搶劫犯罪之外,另還和他人實施了兩起故意傷害犯罪。所以,雷某的犯罪行為遠不及梅某,故對其不應適用死刑。故意傷害犯罪,因此對雷某不應該適用死刑。
7.韓某之所以被判處死刑是因為其在搶劫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大,雷某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而不適用死刑。(1)在搶劫致被害人楊某死亡案件中,韓某所起的作用明顯超過雷某。(2)在搶劫致被害人薛某死亡案件中,韓某所起的所用較大,明顯超過雷某。
8.雷某得到了薛某親屬的諒解,而孫、梅、韓三人均未做到,為了彰顯法律的公正,請法庭在量刑時酌情考慮這一重要情節。
9.我國刑事政策是堅持少殺、慎殺的原則,請求法庭考慮本案的特殊性,對被告人雷某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綜上所述:本案案情重大復雜,經過長時間的偵查、審查、審判,郭可坤律師始終認為認定雷某為第二被告明顯不合適,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明顯較輕,并嚴格按照不準傷人、不準殺人的原則要求自己,與其他三名被告人相比并沒有過限行為。雷某和其余三人相比其犯罪情節較輕,應作出較輕的判決,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雷某判處死緩,彰顯了人民法院兼顧法律、事實與情理,真正意義上做到公平審判,懲罰犯罪的同時也保障了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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