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適用的一般標準
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這一規定實際包含了三層意思:
其一,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但并不意味著對所有“極其嚴重”的罪行都應當適用死刑;
其二,即使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具備“應當判處死刑”的條件,絕不可以對之適用死刑;
其三,犯罪分子即使符合“應當判處死刑”的條件,如果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上述三層次的要求相互配合形成了我國死刑適用的一般標準,從近年來一些案件的處理看,仍有必要從理論上對上述規定再探討,進一步統一認識。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這9個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刑法修正案九對九個原死刑罪名具體的修改條款如下: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貨幣罪
將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集資詐騙罪
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原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死刑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將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戰時造謠惑眾罪
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修改為: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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