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嫌疑人的家屬在自己的親人被刑拘后,首先想到的是取保,對于日后的刑事程序,考慮不多,或者沒有那么多時間跟心思去考慮,也往往認為既然犯了罪,判刑是在所難免的。不予起訴制度就這樣被大多數人忽略了。
事實上,對于嫌疑人而言,不予起訴比取保候審更具有價值,也更值得嫌疑人包括他的家屬、律師為之努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第一百四十二條同時規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那么,律師在這里能夠起到什么樣的作用呢?
一、把好證據關
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因此,律師可以全面地梳理、把握案件證據,一旦認為證據不足,可以馬上向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而這是非律師身份的辯護人,包括嫌疑人的家屬辦不到的。
二、嚴審法律關
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等等,這些不予起訴的條件,涉及到的是對嫌疑人行為的性質在法律上的判斷,這樣的判斷同樣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實務經驗。律師不僅能夠更加準確地作出此類判斷,并且能夠將自己的判斷形成書面的法律分析。
三、發揮談判優勢
一位好律師,必然是一位談判專家。而諸如不予起訴等刑事制度的起用,在很多時候,也是控辯雙方談判的結果。律師在這方面無疑擁有更豐富的經驗,和更強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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