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六、危害國防利益案
第八十七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槍支三支以上、子彈一百發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藥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
(四)影響作戰、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
(五)發生在戰時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二款)]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嚴重影響作戰、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十九條 [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沖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沖擊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沖擊持續時間較長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沖擊的;
(三)沖擊重要軍事禁區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九十條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
(二)擾亂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擾亂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擾亂重要軍事管理區秩序的;
(六)發生在戰時的;
(七)其他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九十一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煽動三人以上逃離部隊的;
(二)煽動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逃離部隊的;
(三)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條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雇用一人六個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雇用的;
(四)阻礙部隊將被雇用軍人帶回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接送不合格特種條件兵員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員三名以上的;
(二)發生在戰時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四條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軍用標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軍徽、軍旗、肩章、星徽、帽徽、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三)軍以上領導機關專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軍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五條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采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采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服役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窩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窩藏的;
(三)有關部門查找時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八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條)]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三次以上的;
(二)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三)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九條 [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征用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征用的;
(四)拒絕重要軍事征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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