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辯護律師的主戰場應在審前程序
許多律師代理刑事案件后,按照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三個階段都代理,但在三個階段,主要提供會見服務,部分案件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重心放在一審階段,這種將律師的主戰場在法庭這一說法是否經得起考驗?我們不妨從引人關注的無罪辯護出發,以大數據來分析這一問題。
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09.9萬件,判處罪犯123.2萬人,各級法院對667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折算成百分比,2015年全國刑事案件的無罪判決率僅為0.08%。
大數據分析顯示,律師在法庭上無罪辯護能夠成功的,簡直就是奇跡。但是根據最高檢察院的工作報告,2015年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訴25778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50787人。
如把相對不起訴也視為無罪,畢竟法院還未定性為犯罪。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不處罰的,這幾個類的案件是依法宣告無罪案件的210倍,
【(10384+131675+25778+50787)/(667+372)=210】
從大數據分析得出的倍數顯示,審前程序實現“四不”(不立、不捕、不羈、不訴)比一審階段進行無罪辯護的成功率要大得多,律師的主戰場應在審前程序。
二、刑事辯護律師在審前程序可以做哪些工作
作為專業的刑辯律師,不必等到法院審理階段才采取攻勢,打陣地戰,完全可以做如下審前工作:捕前辯護(呈捕前);捕中辯護(無逮捕必要性辯護);捕后辯護(無羈押必要性辯護);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無羈押必要性辯護、變更強制措施辯護、不起訴辯護等)。
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