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轄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內在審判第一審案件方面的職權分工,包括職能管轄和審判管轄。
職能管轄是公檢法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職權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及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犯罪,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追究被告刑事責任而沒有追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除上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其中間諜、特務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審判管轄是人民法院系統內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職權分工,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一、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上述各級法院管轄范圍以外大量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
二、地區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分工,地區管轄實行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的原則。
犯罪地有兩個以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或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
飛機上犯罪的由最先著陸地法院管轄,或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在駐外使領館內犯罪,由被告主管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在服刑期間的罪犯又犯新罪或判決遺漏的犯罪由服刑地法院管轄。
對管轄不明或有爭議的案件,上級法院可以指定管轄。
三、專門管轄是指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以及專門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職權分工,專門法院主要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1、軍事法院管轄,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是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破壞國家力量和戰備設施等違反軍人職務,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案件。
對于軍、地互涉的案件,一般實行分別管轄制度,如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的,軍人一方由軍事法院管轄,非軍人一方由地方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
(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
(2)現役軍人在入伍前犯罪的;
(3)軍人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在營區犯罪的除外)
(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除外);
(5)武裝警察部隊人員(含在編職工)犯罪的。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對國際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按我國與相關國家的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以中國境內最初到達站或者目的地站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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