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1、執行的概念:
執行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組織,為實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依照法定程序而進行的活動。
2、執行的依據:
(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判決和高級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判決。
二、執行程序
1、死刑判決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
但是,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并報告核準死刑的法院處理:
(1)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的懷孕的。
2、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并且由執行機關通知罪犯家屬。
3、對于被判處拘役緩刑和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加以考察。
4、對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5、判處罰金、沒收財產、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由人民法院執行。
6、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審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三、執行的變更程序
1、死緩的變更
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給以減刑的,2年期滿后,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2、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對應在監獄或者其他勞改場所執行的罪犯,因有某種法定情形,而不將其收監的一種執行方法。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于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
3、減刑、假釋。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給以減刑、假釋時,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對于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給予監督。
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