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準程序】【死刑核準程序】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八十條 報請復核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應當一案一報。報送的材料應當包括報請復核的報告、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綜合報告和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報送全案的訴訟案卷和證據。
(一)報請復核的報告,應當載明案由、簡要案情和審理過程及判決結果;
(二)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綜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簡歷以及拘留、逮捕、起訴的時間和現在被羈押的處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從輕、從重處罰等情節,認定犯罪的證據,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
3、需要說明的其它問題。
第二百八十一條 報送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復核案件的訴訟案卷和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拘留證、逮捕證、搜查證的復印件;
(二)扣押贓款、贓物和其它在案物證的清單;
(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終結報告;
(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
(五)案件的審查報告、法庭審理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筆錄;
(六)被告人上訴狀、人民檢察院抗訴書;
(七)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宣判筆錄、送達回證;
(八)能夠證明案件具體情況并經過查證屬實的各種肯定的和否定的證據,包括物證或者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第二百八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
第二百八十三條 復核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
(二)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五)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六)其它應當審查的情況。
第二百八十四條 對報請核準的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全面審查后,合議庭應當進行評議并寫出復核審理報告。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簡況;
(三)案件的偵破情況;
(四)原審判決要點和控辯雙方意見;
(五)對事實和證據復核后的分析與認定;
(六)合議庭評議意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意見;
(七)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百八十五條 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復核后應當根據案件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予以核準;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三)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改判;
(四)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八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重新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
第二百八十七條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時,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不影響對其它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現對其它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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